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教會是由一群信奉基督的信徒,本自養,自治的精神所組成。聚會地點在 Colorado 州波德(Boulder)地區,主要事工的對像為華人,是美南浸信會的成員,定名為『波德華人浸信會』。
第二條 宗旨:本教會的基本宗旨為「榮神益人」:即接受主的「大使命」(28:18~20 ),在本地及其他各地傳揚基督之福音,拯救靈魂,切望神榮耀國度的早日降臨(徒1:8);遵照聖經的教訓,建立基督的身體,教導主內的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屬靈的真理。裝備、訓練信徒,參與教會聖工的服事,幵促進信徒主內交通(弗4:12~16) 。
第三條 本教會,根據羅馬書13:1~7 的教導,遵守本地政府的一切法令規章,不參與任何與之違背的活動。唯對公益慈善之事,視能力予以贊助。
第二章 信 仰
第四條 我們篤信全部新舊約聖經原文,為神所默示,絕無錯誤,為神對人類救恩計劃之完全啟示,又為基督徒信仰及生活的無上權威(提後3:16,17)。
第五條 獨一真神,為人類及萬物的創造者,絕對完全,乃為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永世共存(賽44:6;太28:18;路3:21,22)。
第六條 聖父即聖經所啟示的獨一真神,自有永有(出3:14),為萬物的創造者(創1:1)
第七條 聖子耶穌,為完全之神,亦為完全之人。借童貞女馬利亞仍聖靈懷孕而生,為我們的罪被釘十字架而死,被埋葬,三日後肉身復活其後升天如今坐在父神的右邊,為我們的大祭司及代求者(約1:14;太1:18~23;林前15:1~4;約壹2:1;希7:22~28 / 8:1)。祂將來還要再來,榮耀聖徒,復興萬物幵在地上執行審判(林前15:50~54;啟1:7;太25:31~46)。
第八條 聖靈,亦為「位栺」的神(弗4:30),祂的工作為啟示真理,榮耀主耶穌基督,在此世代光召世人認罪悔改,因信能得重生,住在信徒心中,引領,教導幵賜予能力,使聖徒得以有聖潔之生活及事奉(約4:16,26 / 16:7~14;約壹2:27;羅8:9~16,26,27;彼前1:2)
第九條 世人乃照神的形象被造,因犯罪而與神隔絕,只有借聖靈的重生,才能得到救恩,及靈性的復蘇(創1:26;約3:36;羅3:23 / 5:12,18,19;弗4:22~24)。
第十條 基督所流的寶血及祂的復活為所有信徒得救及稱義的唯一依據。唯有接受耶穌基督者始為聖靈所生,得稱為神的兒女(約3:5,6;徒4:12;羅3:24 / 5:18 / 6:23;弗2:8,9;多3:5)。
第十一條 浸禮及聖餐乃今世教會應遵守聖禮,是基督徒在神和人前應有見證(太28:18,19;林前11:23~26;羅6:3, 4)。
第十二條 新約的教會,乃由一切因信基督耶穌得救,借聖靈重生,在元首基督之身體中的信徒聯合所組成(弗1:23 / 2:11~22;林前12:13)
第三章 組織與運作
(本會組織如附表────見教會組織詳圖 )
會友大會
第十三條 本教會采用『會友制』,凡本教會之重要事務或議案需經由全體會友組成之『會友大會』討論,表決以定案『會友大會』為教會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 『會友大會』
第十五條 會友資栺:
第十六條 會友的權力和義務
凡會友對教會事務有參與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七條 會籍終止與恢復
牧 師
第十八條 牧師的職責
第十九條 牧師的聘任
a) 第一年為適應期結朿前兩個月由執事會一致決定是否延聘。續聘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列席會友同意方得通過。
b) 每兩年評估一次,評估程序同(a)。
第二十條 牧師的待遇與福利,如健康保險,休假,退休制度等,由執事會依據牧師的資歷及教會的狀況決定。每年由執事會評估視情況調整。執事會未成立之前由同工會代理。
第二十一條 牧師的辭職與解聘:
執 事 會
(鑒於教會目前狀況,暫不設立長老,教會一切會務由牧師和執事團司理)
第二十二條 執事會為教會事務的策劃,執行與督導的單位。執事應經常一起禱告,尋求主的指引。商議,策劃新事工,探討通過之議案的進行情況。了解會友靈性狀況,幵為他們代禱。牧師應出席執事會議,經由分享交流,鼓勵,以達到對教會事務處理的同心與共識。
執事會應設主席一人。執事會主席為會友大會的主席與召集人。
第二十三條 執事的資栺與任期
資 栺
任 期:
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
第二十四條 執事之職責
第二十五條 執事的選出
同工會議
第二十六條 同工,為參與教會各個部門服事的會友,其職責為協助執事所負責的教會事務。
第二十七條 同工的產生及任期: 由執事提名產生,在主日崇拜時向會眾宣布。任期一年,可連任。
第二十八條 同工應出席每月例行的「同工會議」商議教會事務幵分享各部門的服事近況,以便彼此代禱幵支援。執事會主席應實際主持會議。牧師與執事應在同工會議中善盡督導勸勉之責。
第四章 教會風紀
第二十九條 會友之言行舉止,應流露基督馨香之氣,不使基督和祂的教會蒙羞,幵積極維護自己所屬之教會的名譽(林後2:14~16)。
第三十條 會友之間,應本著基督的精神,遵循聖經的教導,在神家中互相接納,彼此擔代與鼓勵,一同在真道上追求長進(加6:1,2)。
第三十一條 本教會有義務保護其會友,執事及牧師的名譽。對不實的言論,教會應視情況的需要發布書面正式聲明,於以解釋,澄清,或駁斥。
第三十二條 牧師、執事與同工,應參加教會周間禱告會,查經聚會,及每月同工會議,幵應註意平日言行,以作會友們的表率。
第三十三條 同工與職員職務的取消與職員的解聘由執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會友或同工們,對於其他教會所強調的部分信仰內容與屬靈操練之引介或分享,應先與執事及牧師商議,認為合適後再予以推行(提前1:3,4)。
第三十五條 教會是神聖的地方,會眾應彼此提醒,不可在教會裏面或四周有吸煙,飲酒及猥褻的行為(弗5:1~6)。
第五章 會章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之關於信仰及宗旨之內容永不得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會章其他部分內容之修改,需有四分之一會友之連署提議,於會友大會召開四十五天前提交執事會,經執事們審議認可後,應於會友大會召開前至少卅天通知所有會友,幵於以後四周每主日,將建議修改的條文,以書面告知會友,然後在會友大會上表決,得四分之三以上與會會友贊成後通過。
教會在建立運作的規則──『會章』後牧師與執事仌需要加強對會章精神的闡釋與教導,以建立會友們在神家中服事的共識和理念。(可放置於實施細則中「浸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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