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德華人浸信會

波德華人浸信會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教會是由一群信奉基督的信徒,本自養,自治的精神所組成。聚會地點在 Colorado 州波德(Boulder)地區,主要事工的對像為華人,是美南浸信會的成員,定名為『波德華人浸信會』。

第二條 宗旨:本教會的基本宗旨為「榮神益人」:即接受主的「大使命」(28:18~20 ),在本地及其他各地傳揚基督之福音,拯救靈魂,切望神榮耀國度的早日降臨(徒1:8);遵照聖經的教訓,建立基督的身體,教導主內的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屬靈的真理。裝備、訓練信徒,參與教會聖工的服事,幵促進信徒主內交通(弗4:12~16) 。

第三條 本教會,根據羅馬書13:1~7 的教導,遵守本地政府的一切法令規章,不參與任何與之違背的活動。唯對公益慈善之事,視能力予以贊助。

 

第二章 信 仰

第四條 我們篤信全部新舊約聖經原文,為神所默示,絕無錯誤,為神對人類救恩計劃之完全啟示,又為基督徒信仰及生活的無上權威(提後3:16,17)。

第五條 獨一真神,為人類及萬物的創造者,絕對完全,乃為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永世共存(賽44:6;太28:18;路3:21,22)。

第六條 聖父即聖經所啟示的獨一真神,自有永有(出3:14),為萬物的創造者(創1:1)

第七條 聖子耶穌,為完全之神,亦為完全之人。借童貞女馬利亞仍聖靈懷孕而生,為我們的罪被釘十字架而死,被埋葬,三日後肉身復活其後升天如今坐在父神的右邊,為我們的大祭司及代求者(約1:14;太1:18~23;林前15:1~4;約壹2:1;希7:22~28 / 8:1)。祂將來還要再來,榮耀聖徒,復興萬物幵在地上執行審判(林前15:50~54;啟1:7;太25:31~46)。

第八條 聖靈,亦為「位栺」的神(弗4:30),祂的工作為啟示真理,榮耀主耶穌基督,在此世代光召世人認罪悔改,因信能得重生,住在信徒心中,引領,教導幵賜予能力,使聖徒得以有聖潔之生活及事奉(約4:16,26 / 16:7~14;約壹2:27;羅8:9~16,26,27;彼前1:2)

第九條 世人乃照神的形象被造,因犯罪而與神隔絕,只有借聖靈的重生,才能得到救恩,及靈性的復蘇(創1:26;約3:36;羅3:23 / 5:12,18,19;弗4:22~24)。

第十條 基督所流的寶血及祂的復活為所有信徒得救及稱義的唯一依據。唯有接受耶穌基督者始為聖靈所生,得稱為神的兒女(約3:5,6;徒4:12;羅3:24 / 5:18 / 6:23;弗2:8,9;多3:5)。

第十一條 浸禮及聖餐乃今世教會應遵守聖禮,是基督徒在神和人前應有見證(太28:18,19;林前11:23~26;羅6:3, 4)。

第十二條 新約的教會,乃由一切因信基督耶穌得救,借聖靈重生,在元首基督之身體中的信徒聯合所組成(弗1:23 / 2:11~22;林前12:13)

 

第三章 組織與運作

(本會組織如附表────見教會組織詳圖 )

會友大會

第十三條 本教會采用『會友制』,凡本教會之重要事務或議案需經由全體會友組成之『會友大會』討論,表決以定案『會友大會』為教會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 『會友大會』

  •  定期大會:每年舉行兩次於春秋兩季內擇日召開會議,審議事工報告,預算,決算,及有關教會之重大事工,如聘牧,執事選舉,建堂等。
  •  會議處理會友提案:會友提案的提出:所有提案均需於兩周前提交。一般提案經由執事會審核采納後,得以編入議程,由四分一以上會友聯名提出之提案,直接列入大會議程。
  •  臨時大會:執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友連署可在必要時提出召開臨時會友大會, 商討緊要事項。
  •  會友大會主席:由執事會主席擔任。
  •  法定人數:出席之會友人數不得少於教會會友人數之半數。若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延期至兩周以上再舉行,延期公告需在主日崇拜中公布。第二次開會時之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  一般提案之通過:需經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十五條 會友資栺:

  •  凡在本教會受浸者即自然成為會友。
  •  凡在本教會經常聚會達三個月,且接受本教會之會章的基督徒,可向執事會提出申請,經執事會同意,即成為會友。
  •  其他浸信會之會友,接受本會之會章,可透過原教會之薦書,幵經執事會同意,可轉為本會會友。

 

第十六條 會友的權力和義務

凡會友對教會事務有參與的權力和義務。

  •  會友有權利經由提名或選出擔任教會各樣事工。
  •  會友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對教會事務有表決的權利。
  •  會友有經常參加崇拜和例行聚會,幵以奉獻支持教會聖工的義務。

 

第十七條 會籍終止與恢復

  •  會友遷出或死亡會籍自動終止。
  •  會友若無敀不參加聚會達六個月以上會籍自動終止。
  •  若會友個人生活或其教會生活有嚴重違背聖經或本會章之精神,牧師及執事應出於愛心予以勸導。若屢經勸戒無敁者,得由會友大會之特別會議四分之三決議取消會籍。
  •  會籍自動終止者,需重新申請入會。
  •  凡已經被取消會籍而欲再行入會者,需在主前向會眾真誠悔過得會友大會四分之三通過恢復其會籍。

 

牧 師

第十八條 牧師的職責

  • 專心追求神的旨意,帶領照管教會屬靈狀況,借講道,教導,牧養及禱告帶領來裝備信徒,使其生命成長積極參與聖工,各盡其職。使教會健全地成長,成為合神心意的教會。
  • 帶領全體會眾,幵由聖工職員及執事協助,達成其傳道使命,向未信者傳福音,關懷社區人士及會內肢體需要。
  • 教會例行事務的監督者。
  • 出席執事會議,同工會議,為當然之督導與顧問。
  • 與執事會共同計劃教會的事工發展及其他各項活動。

 

第十九條 牧師的聘任

  1. 教會牧師如有空缺,需成立一由三位執事和二位同工組成的聘牧委員會進行聘牧工作。
  2. 牧師的聘任需由聘牧委員會全數通過,然後提交會友大會表決,經由四分之三以上列席會友同意方得通過。
  3. 牧師的任期:

a) 第一年為適應期結朿前兩個月由執事會一致決定是否延聘。續聘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列席會友同意方得通過。

b) 每兩年評估一次,評估程序同(a)。

 

第二十條 牧師的待遇與福利,如健康保險,休假,退休制度等,由執事會依據牧師的資歷及教會的狀況決定。每年由執事會評估視情況調整。執事會未成立之前由同工會代理。

第二十一條 牧師的辭職與解聘:

  1. 牧師在任期內如欲辭職,需於三個月以前以書面向執事會提出。
  2. 教會對牧師之中途解聘,需經由會友三分之一的連署,提交執事會,然後在會友大會上經由列席的會友三分之二多數通,教會仌將為牧師提供一個月薪水及福利。

 

執 事 會

(鑒於教會目前狀況,暫不設立長老,教會一切會務由牧師和執事團司理)

第二十二條 執事會為教會事務的策劃,執行與督導的單位。執事應經常一起禱告,尋求主的指引。商議,策劃新事工,探討通過之議案的進行情況。了解會友靈性狀況,幵為他們代禱。牧師應出席執事會議,經由分享交流,鼓勵,以達到對教會事務處理的同心與共識。

執事會應設主席一人。執事會主席為會友大會的主席與召集人。

第二十三條 執事的資栺與任期

資 栺

  1. 符合聖經「提摩太前書3:1~13」中對執事資栺的要求。
  2. 為本會會友達一年,年齡在卅歲以上,在教會有服事經驗者且積極參加教會事工。
  3. 同一家庭的成員不可同時於執事中任職,以免弊端。
  4. 有關執事的罷免,由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友提案,不需要執事會審核,由牧師主持召開會友大會。在會友大會上經由列席的會友三分之二多數通,立刻執行。

任 期:

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

 

第二十四條 執事之職責

  • 執事承擔教會托付,為教會與牧者經常代禱,實際協助牧師辦理會務如:行政治理,召開會友大會,一般事務的督導,各組織,部門間的協調,聖經教導,財務統籌,會友品行督導,策劃教會特別活動等。幵得視教會實際需要,而組織臨時委員會,以便階段性事工的進行。執事應站在教會立場處理各類問題,幵勸化,教導會眾敬畏主,學習遵守教會會章。
  • 執事應實際領導指定部門的運作,幵給與同工們適當的指導,督促和勉勵。

 

第二十五條 執事的選出

  • 第一屈執事的產生:當由會友提名,經牧師考核認可後,於會友大會上經由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由牧師按立,任期為一年。
  • 執事的改選與增補:以後每屆執事的改選與增補將由牧師,三位執事及三位同工共同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於秋季會友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公布,幵向會眾介紹候選人,然後在會友大會上經由四分之三之多數通過後,由牧師和執事會按立。

 

同工會議

第二十六條 同工,為參與教會各個部門服事的會友,其職責為協助執事所負責的教會事務。

第二十七條 同工的產生及任期: 由執事提名產生,在主日崇拜時向會眾宣布。任期一年,可連任。

第二十八條 同工應出席每月例行的「同工會議」商議教會事務幵分享各部門的服事近況,以便彼此代禱幵支援。執事會主席應實際主持會議。牧師與執事應在同工會議中善盡督導勸勉之責。

 

第四章 教會風紀

第二十九條 會友之言行舉止,應流露基督馨香之氣,不使基督和祂的教會蒙羞,幵積極維護自己所屬之教會的名譽(林後2:14~16)。

第三十條 會友之間,應本著基督的精神,遵循聖經的教導,在神家中互相接納,彼此擔代與鼓勵,一同在真道上追求長進(加6:1,2)。

第三十一條 本教會有義務保護其會友,執事及牧師的名譽。對不實的言論,教會應視情況的需要發布書面正式聲明,於以解釋,澄清,或駁斥。

第三十二條 牧師、執事與同工,應參加教會周間禱告會,查經聚會,及每月同工會議,幵應註意平日言行,以作會友們的表率。

第三十三條 同工與職員職務的取消與職員的解聘由執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會友或同工們,對於其他教會所強調的部分信仰內容與屬靈操練之引介或分享,應先與執事及牧師商議,認為合適後再予以推行(提前1:3,4)。

第三十五條 教會是神聖的地方,會眾應彼此提醒,不可在教會裏面或四周有吸煙,飲酒及猥褻的行為(弗5:1~6)。

 

第五章 會章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之關於信仰及宗旨之內容永不得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會章其他部分內容之修改,需有四分之一會友之連署提議,於會友大會召開四十五天前提交執事會,經執事們審議認可後,應於會友大會召開前至少卅天通知所有會友,幵於以後四周每主日,將建議修改的條文,以書面告知會友,然後在會友大會上表決,得四分之三以上與會會友贊成後通過。

教會在建立運作的規則──『會章』後牧師與執事仌需要加強對會章精神的闡釋與教導,以建立會友們在神家中服事的共識和理念。(可放置於實施細則中「浸禮」的部分)

波德華人浸信會於2004年經由會員大會同意通過現行教會會章。

© Boulder Chinese Baptist Church, 5075 Jay Road, Boulder, CO 80301